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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5 09:09:11 股吧网页版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2023年8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6
六、交易安排...... 8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 10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7
十、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8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0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22
十七、禁止行为...... 24
十八、违约责任...... 24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25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6

鉴于:

1、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此,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以共同信守。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 6 月 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基金财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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