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 ETF
基金主代码 5206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公告依据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3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注:广发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
为“汽车港股”,扩位简称为“港股汽车 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0,000 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0,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一级交易商(即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代办证券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