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7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
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即最晚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到期。
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
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调整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1、《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的“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1、《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变更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变更为:
“4、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债券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本集合计划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限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资产管理合同到期的风险。”
四、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ebscn-am.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集合计划到期前,若管理人未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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