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0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转换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适用集合计划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且已开通集合计划转换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转换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集合计划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集合计
划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计划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集合计划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般情况下,同一集合计划的不同集合计划份额之间不可转换,在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中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三、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1、集合计划转换费用
集合计划转换费用由转出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三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集合计划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1) 业绩报酬
在进行集合计划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集合计划在转换时收取业绩报酬,则计提该笔份额的业绩报酬。本公司旗下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和比例详见各集合计划的合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按照份额明细计提业绩报酬。
(2) 赎回费
转出集合计划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集合计划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如转出集合计划在转换时收取业绩报酬,对于转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公司旗下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及相应赎回费用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详见各集合计划的说明书。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3) 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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