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9
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更新)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4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30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1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33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8
鉴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2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26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熊国兵
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8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光大阳光稳债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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