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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09:06:34 股吧网页版
东证融汇鑫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2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融汇鑫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1
第二部分 前言......2
第三部分 释义......4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10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13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53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54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九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8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79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东北证券元伯 1 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募
集并于 2013 年 5 月 9 日结束募集,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成立。中国证券业协会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东北证券元伯
1 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2017年 3月16 日,东北证券元伯1 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东北
证券元伯 1 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21 年 5 月 21 日,东北证券元
伯1号债券优选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元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产品不再分级,仅有一类份额,每一份额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5 号),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东北证券元伯 1
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证融汇鑫享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东北证券元伯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东证融汇鑫享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东证融汇鑫享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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