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27 13:29:33 股吧网页版
兴证资管金麒麟恒睿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7

兴证资管金麒麟恒睿致远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1
第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第三部分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第四部分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10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3
第十部分 信息披露...... 24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 26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0
第十四部分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31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33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34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36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3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3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39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生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 亿元

存续期限:2014 年 6 月 9 日至长期

联系人:江晓霞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第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兴证资管金麒麟恒睿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资产管理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进行解释。

若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资产管理合同和《兴证资管金麒麟恒睿致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部分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