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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03 22:08:21 股吧网页版
铁道2001:2020年第一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03

关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座901室,100050

电话:010-59362077 传真:010-59362188

网址:www.xhlaw.cn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期中国铁路

建设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20〕2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谢亨华律师、韩永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2020年第一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期债券发行文件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发行材料一同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家发展改革委”),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

6、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

及实质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的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7、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前身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财建〔2019〕31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于

2019年6月14日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名称为“中

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原中国

铁路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发行人承继。

2、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注册资本:173,950,000万元;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4日;法定代表人:

陆东福;营业期限:2019年06月14日至长期;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

路10号;经营范围:铁路客货运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

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务;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

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业务;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

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业务;铁路土

地综合开发、卫生检测与技术服务;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或允许的其他

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提

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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