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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1-28 20:05:28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为“江油鸿飞天然气收费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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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江油鸿飞天然气收费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 江油鸿飞天然气收费合同债权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 江油鸿飞”)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 A 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

参与“ 江油鸿飞”的转让业务。

二、 “ 江油鸿飞”设立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2 日。 优先级资

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鸿飞 01”,证券代码为

“ 116110”,到期日为 2017 年 9 月 2 日,还本付息方式为

定期付息、分期定额还本;证券简称“鸿飞 02”,证券代

码为“ 116111”,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 日,还本付息方

式为定期付息、分期定额还本;证券简称“鸿飞 03”,证

券代码为“ 116112”,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还本付

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分期定额还本;证券简称“鸿飞 04”,

证券代码为“ 116113”,到期日为 2020 年 9 月 2 日,还本

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分期定额还本。

三、 “鸿飞 0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10000 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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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0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10000 份,“鸿飞 03”

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10000 份,“鸿飞 04”的单笔

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 10000 份。

四、 对首次参加“ 江油鸿飞”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

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

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

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 江油鸿飞”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1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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