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3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品种二)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品种二)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发展”、“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卯、韩兴印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品种二)(以下简称“22 重发 01”、“22 重发 0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约定,就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
集人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2 重发 01"、
"22 重发 0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拟审议议题、参会程序、表决程序、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 10:00 以线上会议方式召开。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22 重发 01”、“22 重发 02”之债券持有人均
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中,“22 重发 01”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800 万元张,占“22 重发 01”全部有
效表决权的 80%。“22 重发 02”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370 万元张,占“22 重发
02”全部有效表决权的 74%。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分别超过了“22重发 01”、“22 重发 02”全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持有人会议。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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