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债券代码:149043.SZ 债券简称:20 华股 01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2024年5月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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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4月2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发行人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二、发行人拟采取措施及事件影响分析
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发行人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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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华金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华金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华金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20华股01”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下接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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