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2
债券简称:21 申证 Y1 债券代码:149529
债券简称:21 申证 Y2 债券代码:149605
债券简称:21 申证 Y3 债券代码:1497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
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 年永续次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万宏源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基本情况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2)辽 01 民初 2128 号
2、当事人:
1) 原告: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被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销保荐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
3、受理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4、知悉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
5、诉讼标的:本金 112,900,000 元
6、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7、受理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被告与发行人关系:被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其管理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19 华晨 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原告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原告遂于 2022年 9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9 月 29 日,承销保荐公司收到沈阳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海通证券作为“21 申证 Y1”“21 申证 Y2”和“21 申证 Y3”债券受托管
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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