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2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1”“21重发 02”“21 重发 04”2022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之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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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1”“21 重发 02”
“21 重发 04”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2 意字第 02303429 号
致: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1”“21 重发 02”“21 重发 04”2022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通过线上会议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秦悦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21 重发 01”“21 重发 02”“21 重发 04”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者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根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负责召集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面向债
券投资者发布《关于召开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1”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关于召开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1 重发 04”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和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债券持有人有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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