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7
债券简称:21 申证 Y1 债券代码:149529
债券简称:21 申证 Y2 债券代码:149605
债券简称:21 申证 Y3 债券代码:1497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永续次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万宏源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进展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调解情况
公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
①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
2、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武
3、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4、诉讼标的:本金 36,964,188.0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5、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6、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7、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207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6,5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本次案件调解情况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 年 11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5 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前
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 36,964,188.00 元,以及自 2019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7,612.53 元,并支付以
36,964,18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 13,379,999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