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或“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阳光电源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审核函[2024]020030 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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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
共数据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互联网相关业务
具体情况、业务经营模式、客户类型等,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相关业
务是否直接面向个人用户,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
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个人用户类型及数量、收集数据的内容及
目的等,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互联网相关业务具体情况、业务经营模式、客户类型等,是否属
于互联网平台
1. 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网站、APP、小程序的总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公司聚焦清洁电力行业,主要产品
或服务包括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新能源投资开发、智慧能源运维
服务、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水面光伏系统、风电变流器、充电设备、
制氢系统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通过互联网载体直接销售产品、
撮合交易的情况。但在“互联网+”时代,公司为了展示公司业务、
品牌形象,提升管理效率,增强数字化水平,满足产品用户可视化、
数字化等需求,强化售后服务的精准性、及时性,优化用户体验,加
强客户、供应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在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
存在借助网站、APP、小程序等互联网载体赋能业务发展,增强公司
综合竞争力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的网
站、小程序、APP情况如下:
(1) 公司的主要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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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网站 面向 是否有直接
号 名称 网址/域名 群体 主要功能或用途 销售或撮合
交易功能
1 阳光电源 sungrowpower.com 公众 展示公司基本情况、产品及服务 否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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