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1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直接向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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