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0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修订版)
(2023 年【】月【】日【】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权利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召集监事会、管理监事会办公室等权利,并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时,或董事会决议违反股东大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则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列入议程。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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