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9 16:34:23 股吧网页版
大东方:大东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0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版)

(2023 年【】月【】日【】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述第(六)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