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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27-28/F, TowerA, COSCO Plaza, 61B Hong Kong Middle Road,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 : +86 532 5572 8667/7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金龙
路 777 号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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